长沙市常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长沙市常宁商会
英文:Chang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主要是由湖南常宁籍在省会长沙经商的企业和商户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为一切活动的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长沙、常宁两地经济发展为己任,为长沙、常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常宁及长沙地区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为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 把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技术、观念,以及优秀企业的投资项目引进长沙、常宁地区,同时也将当地的特色产品、招商引资项目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介绍到其他地区,促进经济全面发展;
(三) 加强联谊、广交朋友,通过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旅游、茶话、文娱、体育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
(四) 开展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六)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民间商会、企业的联系,加强交流,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七) 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改善、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八)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九)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商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在商会中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
第八条 商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服务群众、推动商会事业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党员。
第九条 坚持商会党组织成员和商会理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依照有关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十条 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商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人事任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商会换届、商会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监督等责任,支持商会依法、按照章程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整治不正之风。加强对商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引导商会班子成员坚定信念,加强商会队伍建设,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会费列支,在商会有条件许可时,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商会负责人要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落实商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商会监事会的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长投资常宁籍人士的企业;常宁驻长机构;在湘创业的常宁企业,以及热心于加强常宁与长沙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
个人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热爱家乡、有志于促进商会发展和公益事业的在长常宁籍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有志于促进常宁经济发展的企业和团体。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与本社团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向本团体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会员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5、对于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根据章程相关规定视为自动降级或退会,并在本会会刊、网站或者微信群上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指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相应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对商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专门人员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