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部室:
经株洲市新宁同心联合会会长办公会同意,现颁布《株洲市新宁同心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新宁同心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株洲市新宁同心联合会班子成员集体决议,并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仅包括登记注册的个人会员。会员家属仅包括登记注册的个人会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会员管理部负责统一注册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会员章程,授权各片区小组,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各片区小组发展的会员须经会员管理部核准,统一登记注册,由会员管理部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新宁籍在株洲居住公民,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入会。申请入会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5、履行会员义务,自觉接受本会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如实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缴纳会员登记注册费;
2、由会员管理部会同片区小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初审,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定后决定;
3、会员管理部负责建立会员档案、上网公布,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相关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定期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或乡情活动;
3、关注会员生活,了解会员动态,积极开展帮扶工作;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
5、指导、协助会员举办各种活动;
6、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7、利用本会信息宣传平台,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个人、所在企业、产品等进行宣传;
8、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章程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根据本会需要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任何形式活动(包括片区小组活动)
2、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发起的集体倡议活动:帮扶救济、社会公益等;
3、被判处刑事犯罪的(刑满二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4、经审核不符合会员条件;
5、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由会员管理部会同片区小组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新宁同心联合会负责解释。
株洲市新宁同心联合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