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慧律师(深圳市益阳商会会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商协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中小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中坚力量,我国经济的基本组成单元,民生幸福、社会和谐的生力军,是社会组织关注的主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将对中国的中小民营企业经济产生重大生存压力和冲击力。笔者以商会会员的身份,从律师角度关注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律建设,旨在帮助中小企业早日实现以法治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笔者结合多年律师实务经验,目睹从辉煌走向没落的失败企业案例众多,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充分考虑启用系统周全的法律思维,帮助广大民营企业主,就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盲点供商协会企业家们参酌:
一、股权设置结构合法性、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主并不了解绝对控股权的法律含义,大部分企业股权设置仍然五五分、多人均分,或股权设置形成不了股权的控制权;一旦股东意见不合,容易形成股权僵局而致企业无法继续存活,甚至不能依法有效地退出市场。本人年前代理一宗经营酒店的企业欲申请企业破产案件,由于股权设置复杂且不能形成法定有效股东会决议,占股60%的股东身陷囹圄。由于股东意见严重不合,占股40%的股东开业以来一直垫资,垫付装修材料款、人工工资、房租等管理费高达上千万元。该酒店对外负债达一亿元,占股40%的股东为减少损失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因无法达成有效股东决议而不能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股东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注册资金的认缴及抽逃
许多中小企业主从法律上无法厘清注册资金与公司资产的关系,盲目将注册资金扩大化,我们也注意到,投资人或股东对于投资与借贷、合伙与合作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和属性经常混为一谈,将股东投钱买机器、购设备和注册资金糅和在一起。更有甚者,有的中小企业主自欺欺人,找第三方代垫公司将大笔注册资金汇入对公指定账户后又通过毫无关联的第三方将注册资金转出,就这是实质的注册资金抽逃,和未实缴是一回事。
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两自然人股东通过第三方代垫公司汇入注册金后又通过另一家第三方公司将注册资金转出,管理人接管该案件后,通过银行资金流水及人证调查等系列举证手段证实了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管理人代表公司对两股东进行起诉,经一审、二审、执行,债权人获得了执行款项。
某公司破产案,因股东盲目投资扩大化,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该股东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后该股东因未实缴出资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全部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了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没有例外规定,设立公司不再有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的要求。这样一来,建立公司就变得很容易,降低了门槛,鼓励了创业,是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很大的进步。但当公司退出市场主体时,未认缴或抽逃的股东就存在注册资金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我们建议,企业主设立公司时,要结合自身资金实力投入注册资金,切记不能盲目扩大注册资金,可以视公司发展壮大视情增加注册资金,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股权、房产等财产评估作价,但一定要实缴或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可全供实缴。
三、避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在破产清算程序还是诉讼案件,如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完全可将一人有限公司及个人股东列为被告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小企业主设置一人有限公司的案例特别多,源于自己说了算、高效决策。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会形成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专项报告,列举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责任和法定义务,避免一人公司股东义务无限扩大。
四、财务制度设置科学,运行健康,避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营企业两套财务账本司空见惯,会计账簿设置不齐全,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能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营母婴产品的某电商企业,由三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控制人盲目扩大投资,由线上经营转为线下实体店经营,因资金断裂亏损达三四千万元,此时公司已濒临破产倒闭,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及房租水电、供应商货款。公司四处筹资,甚至向员工借款。后公司会计作为出借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三个自然人与公司频密的资金往来银行流水清单作为证据,列公司和三个自然人股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原告会计的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的义务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规定,结合原告会计提供的三个自然人股东与公司大量资金往来等相关证据就直接认定三个自然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认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健康良好的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治理同样重要,在公司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下,有限责任不再成为绝对安全的防火墙。只要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滥用权利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清算或不合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或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谈破色变”的守旧观念仍然蔓延在广大民营企业队伍中,当企业出现困境或债务危机,有些企业主选择逃避或闭门造车,以为关门大吉。虽有企业主具备基础的法律意识,已将企业注销处理,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自行注销,以至于未完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公司主体注销后,债权人仍然可依法律规定对股东进行连带清偿责任。年前接受某股东咨询,公司已委托第三方财务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该股东对于大部分的货款供应商已达成协议,个人愿意对债务承担分期付款义务,一切都在自己的还款计划之中。但未履行合法的债权债务清算公告,虽注销已完结,未在还款计划中的债权人根据公司的工商注销内档资料(内档材料中含股东的兜底承诺文件)将该股东告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19条、20条规定: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长期不经营又不办理清算的企业,股东的责任已非常明确,合法合理保护中小企业健康良性持续发展是我们法律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以上,是现行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共性问题,如果把我们的社会比喻成一个生命体,“三师一记”(医师+教师+律师+记者)构成了社会这个躯体最重要的免疫系统。其中律师“维权+预防”是构建免疫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免疫系统越强,社会才能持续发展,社会才能越健康。在疫情形势未完全控制,经济形势遭遇寒流的情况下,商协会作为企业的“娘家”,中小企业更需要抱团取暖,互相帮助交流信息,助力企业家的事业发展,让每一位企业家都能够共享商会的大资源,每一位会员在此受益。
作者简介:刘慧,女,湖南益阳沅江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圳市益阳商会法律顾问,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十届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委员会秘书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官,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领域:
1、公司法律事务
2、破产清算与重整
3、资本运作
4、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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