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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中标公告显示,新余市XX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是该项目的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2021年3月2日厦门市住建局官网发布相关处罚通报:
新余市XX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司在参与高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你司行为符合《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9〕57号)之附件《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一览表》第三项(施工单位)中第7-②种情形。
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司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期限9个月(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在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平台上公布,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小编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