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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资质审批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核验证明!劳务资质当场备案并核发!又有两地发文

发布时间: 2021-08-17 来源: 点击率: :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黑龙江省住建厅、江苏省住建厅、广西自治区住建厅、贵州省住建厅

近日,又有两省关于企业资质以及审批流程相关事项发布通知。

01

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明确: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 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 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02

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资质核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的通知》。明确:

  •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核验证明

  • 资质核验与行政审批事项无必然联系,资质核验不是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

关于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此前已有江苏、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发文。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贵州


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 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 由我省核发本次取消的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 相关文件明确的试点地区,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 增项和重新核定等申请业务。2021年7月 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8月9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明确了具体的备案流程


四川


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 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

  • 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 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广西


7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视为备案成功,备案部门应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 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 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

  • 相关文件明确的试点时间,现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文件原文:

安徽省

建市函〔2021〕77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在皖事通办平台及本部门网站公布建筑业企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实施清单及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备案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后,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六、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建筑业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与《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衔接工作。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62871513(传真)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

黑建法〔2021〕9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近日,我厅在开展征集企业“走流程体验”意见建议活动中了解到,个别市(地)住建局在办理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资质核验才给办理业务”。对此情况,我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质核验与行政审批事项无必然联系,资质核验不是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核验证明。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5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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