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邵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长沙市邵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 , 英文缩写为SCCC。
第二条 性质:长沙市邵阳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贸交流、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长沙市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长邵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长邵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长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长邵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邵商企业形象;本着团结、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促进长沙和邵阳两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长邵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八一路4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起到桥梁作用。
(二)开展长、邵两市的经济管理、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市经济发展。
(三)听取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商会自律职能,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邵商”的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关爱生命、锻炼身体”、“关爱父母、尊敬老人”、“关爱夫妻、和谐家庭”、‘关爱子女、培养后代“、”关爱社会、回报奉献”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益等各种活动,全面打造邵商品牌,促进邵商崛起。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学习、法律、信息、融资四个平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组织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办好邵商学院,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长沙邵商》报纸、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平台;组织会员创办股份制经济实体,搞好会员内部的项目合作、资金调剂。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担任职务的是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
第七条 申请加入长沙市邵阳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或总经理是邵阳籍人士;
(二)拥护本会章程,按标准缴纳会费;
(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单位须提交入会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商会派员到企业考察;
(三)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四)交纳会费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费收缴标准:
会长:30万元/届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10万元/届
副会长:5万元/届
理事:5000元/届
会员:2000元/届
监事会主席:按副会长标准收缴
监事会副主席:按理事标准收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商会除名。会员若入会一年时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会员小组报商会,再由商会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行为,或被三位以上会员投诉,经常务副会长与小组长联合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所交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执行会长或三名以上执行会长提议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若干会员小组,每个会员企业必须参加一个会员小组开展活动。会员小组的设立规则:
1、由秘书处组织会员企业自愿登记,按照就近或业务接近等概念组建;
2、每个会员小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家企业;
3、会员小组登记后,由商会秘书处组织会员企业选举组长1名和副组长2~4名;
4、组长和副组长每届任期三年;
5、组长负责联络会员,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产生的办法:理事由会员小组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到会半数通过有效,理事名额为会员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法律顾问。
(九)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提议,秘书长组织,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组织会员中的党员开展活动。党支部围绕商会以服务会员为中心,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良好氛围,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倡导和引导广大党员爱岗敬业、文明经营、诚实守信,保证商会以服务会员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共产党员的条件,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发起,每季度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提议召开,主要研究日常工作并为理事会和会长会召开做准备。
参加的人数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会,监事会副主席列席副会长和理事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届中经本人申请或会长提名,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可更换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但不得增加编制。会长候选人需在届满前两个月内进行摸底,并经常务副会长和小组长联合会议推荐,每位参会人员限投一票,半数以上应到会议代表通过即为正式会长候选人,交会员大会选举。若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到会议代表提名的会长候选人超过两人,应将两人报会员大会差额选举。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报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查和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和常务副会长与小组联合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副会长与小组长联合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好办事机构人员、会费和商会资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资产管理小组,做为管理本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交理事会审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报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长沙市民政局和长沙市外地驻长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和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四年一月五日长沙市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邵阳商会
二O一四年一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