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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如何扣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10-28    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    点击:

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注意事项如何,本文将进行全面剖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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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己将该项目调整为综合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项目属于计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纳税的计征方式
 
 
 



根据17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纳税的免征项目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根据157号文第一条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178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湖南省的免征标准: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9日发布)的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2)长沙市的免征标准: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2012年7月2日发布)的规定,长沙市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于此,根据统计数据,长沙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93293元,故长沙市在2019年的免征标准为279 879元。



2.企业破产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根据157号文第三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的扣除项目
 
 
 



1.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扣除:根据178号文第四条以及15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6月27日起施行)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每年综合所得扣除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纳税的代扣方式
 
 
 


根据178号文第三条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七、其他
 
 
 


根据178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