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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0-07-31    来源:罗德刚    点击:

 

这是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掀起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项目投资、合伙创业成了众多“尚有余钱”的人士的选择。但合伙开公司、做生意,基于种种原因,股东便有大小,大股东可以控制公司,小股东就应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不然。那么公司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规定,此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介绍。

 

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很多时候,许多小股东尽管对公司进行了投资,却未参与或较少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甚了解。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就成了小股东们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营业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小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二是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或公司银行流水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小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即利润。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小股东为实现自身的利润分配权利,避免股东会不能及时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利润的比例及时间。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小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很多时候小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或参与公司经营时缺少话语权,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及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小股东权利的情形。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小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小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股东的退出权

 

股东的退出是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重要内容,公司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小股东退出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转让股权退出

 

小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小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请求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请求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事由包括: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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