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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互联网化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6-12-07    来源:admin    点击: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曾秀伟  肖育文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谓与日俱增,为了实现邵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如下常见的互联网化的法律风险予以防控。

一、互联网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1、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不明引发的风险。P2P线上网络借贷中介公司的准入门槛很低,造成市场上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贷款人需仔细甄别,否则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无论是通过线上借款还是贷款,选择一家有实力和良好口碑的线上平台非常重要。
    2、因资金托管第三方引发的风险。由于 P2P 线上网络借贷中资金是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向借款者的,但并非所有的 P2P 线上网络借贷平台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了合作关系,有些中介平台打着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幌子,随意提取资金、卷款潜逃。
3、因网络环境及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引发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立法的滞后,可能导致P2P 线上网络借贷因市场准入不明、市场退出不规范、惩罚措施不完善,从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
众筹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由于立法的滞后,中国的众筹模式仍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导致互联网众筹模式存在诸多合法性问题。
    1、以实物回报类的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目前我国实物回报类的众筹主要网站有“点名时间”、“众筹网”、“淘梦网”“追梦网”等,虽然各网站突出声明其行为不是非法集资,但从其性质上来说,众筹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极为相似。其规避该罪名的方式是以“团购”的形式,所有的项目不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仍存在着重大法律风险。
    2、以股权回报类众筹与“私自公开发行证券”风险。股权众筹是指借助网络平台通过买卖股份实现投融资的过程,该行为类似于发行证券,那么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投资者,并严格限制人数,但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并不可靠。

三、O2O模式的法律风险
“O2O”是“Online To Offline”的简写,即“线上到线下”,是一种新诞生的电子商务模式。 O2O模式的核心很简单,就是把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的商店中去——在线支付购买线下的商品和服务,再到线下去享受服务。
    我们认为,该模式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企业的诚信风险。传统的网购还有支付宝等中间人做过渡,当收到的商品不好时,可以申请退款退货等,对销售者有一定的制约。而对O2O来说,只能是先付钱才能进行消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加大了维权的难度。O2O可以为服务提供商带来立即可见的现金流,同时也给了他们进行暗箱操作的空间。再者,这些现金流并不一定是安全的。且不说O2O网站可能面临被黑客攻击的风险,即使对于服务提供商本身,面对现金流的诱惑,也难保不会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来。类似团购网站暴露出的诚信问题:付款后卷款走人、网上货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线上诱人线下限制、额外消费多、高标底价、发表虚假折扣信息、服务注水、退换货比较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的O2O经营模式中都可能存在。
四、互联网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风险
    1、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风险。由于电子商务合同不是当事人通过面对面协商签订,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通过电子信息的传输来签订,因此存在电子签名和权威的认证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性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承认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因此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前,对对方的身份认证需极其小心,最好通过交易双方认可的权威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
    2、电子合同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电子商务合同的信息由网民自行输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民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3、要约与承诺的界定、合同成立与否的风险。在现实社会中,实体商店陈列商品并标明价格,可视为要约,但在网络世界里只有虚拟的商品,其标价并不必然作为要约。而且对于邮件的回复,对方阅读邮件的回执,是否属于承诺,承诺是否生效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虽已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但在立法层面,仍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因此在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应谨慎关注对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签订的效力问题,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损失。